银监发[2018]7号
各银监局:
为有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腾出更多信贷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二、调整方式及参考因素
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同质同类”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制定相应类别机构的差异化实施细则并及时印发实施。
“一行一策”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按照本通知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单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各类机构实施细则及对单家银行的监管要求不能低于本通知要求。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要求时,应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定量标准参见附件)。
(一)贷款分类准确性。
根据单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结合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发现的不良贷款违规虚假出表等掩藏风险情况,可适度提高单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二)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根据单家银行处置的不良贷款与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对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三)资本充足性。
根据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对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银行,不得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完善内部风险分类政策和流程,认真排查整改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确保分类结果真实反映贷款风险,提高审慎经营水平。
(二)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水平和贷款损失准备变化情况的监测,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切实发挥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缓冲功能,确保释放贷款损失准备与处置不良贷款基本同步。
(三)对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且实际拨备覆盖率低于150%或贷款拨备率低于2.5%的商业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当年处置的不良贷款总额同比不得减少。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不得用于发放奖金,不得增加分红,确保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留存在银行,保持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基本稳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能将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节约的支出用于降低信贷成本率。
(四)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信息披露,在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调整后的最近一次公开披露信息中,应披露本行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及实际水平。
(五)各银监局对辖内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作出调整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