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6000余元。
案例2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进行转账,累计转入8800余元。蔡某取得诈骗资金后,大部分提现本人银行账户,后转至本人支付宝账户,所得钱款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案例3
诈骗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借以当前疫情为由,对外散布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的虚假信息,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提供银行卡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从而将其卡内余额全部转走。
温馨提示:疫情期间防骗应对指南
疫情期间,面对诈骗分子,坚持“三不”、“一核实”原则。
“三不”: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1.不轻信。切勿轻信微信、QQ、网页等所发布的爱心捐助、防疫物资、特效药品等销售信息。
2.不透露。不明链接切勿轻易点击,不透露身份、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3.不转账。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一核实”。接到需要转账、支付密码等电话或短信、爱心捐助、缴纳学费等之前,一定要核实。